集美大学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7-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和服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行组织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政府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和利用学校资源创收提成的发展资金,及通过各种渠道筹措到的办学资金所进行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器材、家具等物资采购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学校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类物资采购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审议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
㈡、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物资采购和招标工作;
㈢、解决集中采购中出现的非常规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审批;
㈣、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校级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有三种:
㈠、大宗物资采购:凡采购金额单项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属大宗物资采购;
㈡、零星物资、小额采购:凡采购金额单项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属零星物资小额采购;
㈢、协议定点采购: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零星物资小额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第九条大宗物资采购和协议、定点采购确定供应商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若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须事前经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零星物资、小额采购,按资产处《零星物资、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采购。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㈠、公开招标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或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委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商家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㈡、邀请招标采购:是采购人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评定中标商的招标方式;
㈢、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㈣、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虽然达到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总金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
㈤、询价采购: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㈥、其他方式采购: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公开招投标是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预算与计划:
㈠、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㈡、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㈢、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集中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㈡、技术负责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方式采购:
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大宗物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备条件:
㈠、由于技术指标(教学科研设备、软件等)或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
㈡、使用单位经过3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的建议并签字;
㈢、使用单位出具由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
㈣、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超过50万元的由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第四章申购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实施流程图:
学校批准下达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预算费用限额——使用单位按轻重缓急列出申购计划——教务处领导审核——资产处物资科填写设备申购处置单——资产处领导签批——物资采购中心或委托使用部门采购——物资科验收入库——报销核帐。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单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和批量20万元以上的]流程:
申购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教务主管部门——项目专家组为编制标书提供技术参数——资产处领导签批——物资采购中心或委托使用部门采购——专家组审议签署技术协议——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专家组负责技术验收、资产处负责设备进库验收。
第二十条行政设备、家具购置实施流程图: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参考单价、金额、经办人、联系电话)经部门领导签章——资产处物资科填写申购处置单——资产处领导审批——物资采购中心采购——物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领用——报帐。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程序:
㈠、发布公开招标信息:通过校务公开栏、校园网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项目、实施时间、地点以及索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评标方法;
9、合同签订时间;
10、其他事项;
㈢、投标。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到指定地点,否则,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要求签署、盖章);
5、如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㈣、开标: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审计处的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
2、招标主持人当众宣布评分标准;
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各自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㈤、评标和定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专家从校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㈠、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㈡、然后根据开标前评委会讨论确定的评标标准各自打分,并签名,计算出得分顺序排名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㈢、评标结束后,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㈣、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㈤、废标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㈠、成立谈判小组:由资产处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㈡、制定谈判文件:事先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成交标准等;
㈢、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原则上不能少于3家;
㈣、谈判。逐家进行,参与谈判成员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后,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程序:
㈠、成立询价小组:资产处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和专家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㈢、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㈣、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只能或者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
㈠、成立谈判小组:资产处代表、使用单位代表和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㈡、市场调查摸底;
㈢、谈判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第二十六条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招标方代表应与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签订采购合同的基本原则:
㈠、采购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即采购法有规定的适用采购法,采购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
㈡、平等原则。即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㈢、自愿原则。即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十八条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㈠、交货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可附清单);
㈡、付款方式和时间;
㈢交货时间、地点;
㈣、违约责任;
㈤、服务承诺和附加优惠条件;
㈥、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7份,乙方1份,甲方6份(资产处、采购员、使用单位、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档案馆各1份)。
第三十条属进口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应当与使用单位先签订技术协议,再签订商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凡属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到货安装后,应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常规验收。
㈠、常规验收:验收小组应有资产处、物资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专家、使用人等组成。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共同签字;
㈡、技术验收:凡属大宗或复杂的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应当在常规验收前,由使用单位组织一次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专家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组成。验收完毕时,应当对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是否达到要求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验收书上共同签字。并注意使用说明书、保质单等材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能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㈠、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记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㈢、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工作作为学校校务公开和考核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采购工作及当事人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处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实施的审计和监督。
监督、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㈠、集中采购是否符合政府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㈢、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
㈣、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并报校监察审计处,明确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㈠、按照管理与服务分开的原则。即下达采购计划与实施采购的人员应分离。管计划的不具体插手采购事宜,采购人员不得私自接受使用单位的采购任务;
㈡、下达计划前,应填写《集美大学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核实表》,经财务处计划科负责同志签字后,才准许下单;
㈢、采购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时,应填好《集美大学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监察预审表》及有关采购的文件资料,提前三个工作日送到监察审计处,以便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向采购部门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察审计处投诉。
第三十六条集中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即采购信息、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必须向校内或社会公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将每年集中采购活动的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集中采购活动负有行政执行和监督责任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发的物资设备采购办法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