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校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和超市、食品商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和超市、食品商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年审。《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环境卫生保洁、食品采购、食品验收保管、食品加工烹调、食品销售、食品洗涤消毒、食品留样、索证制度、台账制度、消毒制度(容器、冰箱冰柜、水池、操作台、生熟刀具、砧板,夹子、筷子、勺子、汤匙、碗碟等食用具,炊具、保洁柜、配餐间、熟食间等的消毒)、冰箱(冷库、冻库)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自查制度、废弃油脂的收购合同转移联单记录、从业人员卫生及业务学习、检查评比、奖惩等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严禁采购或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陈列柜和容器、夹子等按生、熟、半成品分开管理,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和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必须到持有有效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同时做到:
(一)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台账制度,定点采购的应当签订定点供货合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二)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一)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二)食品及其原料贮存要做到分类、分库、分架和隔墙(20cm)离地(70cm)存放;冷库存放生食品,冰柜(箱)做到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熟制品分开存放,配套的各冰箱和容器并有明显的生、熟、半成品标记,禁止使用纸箱、塑料袋做熟容器,防止食品间交叉污染。
(三)注意库房机械通风和定期检查,及时销毁变质和超保质期限食品及其原料。
第九条食品加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十条食品成品应建立留样制度。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包括品名和餐次、留样时间、留样员、监督员)。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需要有进口许可证)、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二条容器、用具应做到生熟分开,要有明显的标记,定期消毒。生熟刀具、砧板分开,熟刀具、砧板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专用消毒合格的密封容器进行保洁贮放。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十三条餐饮具应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十四条厨房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和排水沟有一定的坡度。灶前墙壁应贴瓷砖到顶,灶台前应有排水沟,灶台上方应有排烟气罩,并满足正常使用。加工场所应设泡菜池、洗菜池、杀鱼池、洗肉池、食具洗涤池、洗手池等水池,做到各池专用,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及原料存放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常识,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第十七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机制)或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及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医疗中心等根据《集美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处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划和部署。
第二十二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行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议召开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协调校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相关事宜;
(三)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校内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四)及时处理师生举报的饮食食品卫生问题。
第二十三条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应对其经营管理的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每个岗位、工序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卫生安全的管理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三)负责对校内超市、食品商店、餐饮等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食品摊贩,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校医疗中心协助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督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以签订合同为基础引进学校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引进单位负责资格审查、订立合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在上述情况发生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美大学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集大〔2000〕31号)同时废止。